歷史故事簿

《中英聯合聲明》

19 12 月, 1984

《中英聯合聲明》

中英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定香港將在1997年移交主權,並實行「一國兩制」。

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及基本法諮詢委員會

18 12 月, 1985

諮委會委員全為香港人士,負責徵詢港人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整理公眾的意見後,諮委會向草委會提供建議。草委會則負責起草《基本法》,委員包括了香港和內地人士。

人大通過

4 4 月, 1990

人大通過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工作完成,並經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

香港回歸

1 7 月, 1997

香港回歸

香港於1997年7月1日回歸祖國,《基本法》正式生效。

《基本法附件三》

4 11 月, 1998

《基本法附件三》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增加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全國性法律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列為在香港特區公佈或立法實施的法律。

人大首次釋法

26 6 月, 1999

人大首次釋法

居港權案件觸發特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協助,請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及第24條第2款第3項作出解釋,是人大釋法的首例。同年,香港終審法院裁定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釋法權是常設性的,即使終審法院未有請求釋法,人大常委會仍有權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對《基本法》作出解釋。

宣誓

7 11 月, 2016

宣誓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包括: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國歌法

4 11 月, 2017

國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國安法

30 6 月, 2020

國安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2020 年第 136 號法律公告公布:列於附表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晚上 11 時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19世紀 晚清衰敗

自古以來,香港是中國的領土,但因晚清衰敗,西方列強的殖民地主義抬頭,清政府在鴉片戰爭失敗的背景下與英國簽訂了三條不平等條約,香港因而自1842年起正式受英國統治。

1844年 立法局成立

香港立法局成立於1843年,1844年正式運作,制定香港的首批「條例」,包括規定設立香港最高法院。

1846年 通過《最高法院條例》

條例規定香港可根據本身情況及需要自行立法,1843年以後英國國會制定的法律不會自動適用於香港。

1865年 《殖民地法律效力法令》於香港實施

英國國會通過《殖民地法律效力法令》適用於香港,規定任何香港法律若違反英國國會制訂的法律,均屬無效。

1984年 《中英聯合聲明》

中英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定香港將在1997年移交主權,並實行「一國兩制」。

1985年 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及基本法諮詢委員會

諮委會委員全為香港人士,負責徵詢港人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整理公眾的意見後,諮委會向草委會提供建議。草委會則負責起草《基本法》,委員包括了香港和內地人士。

1988、1989年 公眾諮詢

分別舉行兩次公眾諮詢,聽取市民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

1990年 人大通過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工作完成,並經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

1997年 香港回歸

香港於1997年7月1日回歸祖國,《基本法》亦正式生效。

1998年 《基本法附件三》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增加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全國性法律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列為在香港特區公佈或立法實施的法律。

1999年 人大首次釋法

居港權案件觸發特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協助,請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及第24條第2款第3項作出解釋,是人大釋法的首例。同年,香港終審法院裁定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釋法權是常設性的,即便終審法院未有請求釋法,人大常委會仍有權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對《基本法》作出解釋。

2003年 二十三條立法失敗

2004年 政改「三部曲」變「五部曲」

2004年4月,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中,修改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作解釋,由原本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特首同意,並且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三部曲」, 加入特首要為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以及由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規定予以確定,令政改程序由原本的「三部曲」,改為「五部曲」。

2005年 行政長官繼任人任期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53條第2款的解釋,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缺位後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剩餘任期。

2011年 剛果事件

美國對衝基金起訴剛果民主共和國追討債項,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3條第1款及第19條所涉及問題作出解釋,根據釋法結果,剛果(金)獲裁定於香港享有絕對外交豁免權,美國公司不能在香港追討該筆債項。

2016年 宣誓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包括:

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政府總部舉行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宣誓儀式,全體12位副局長和14位政治助理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見證下,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7年 國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2020年 國安法

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加入列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2020 年第 136 號法律公告公布:列於附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晚上 11 時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參考資源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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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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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載有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參與國際組織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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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委員會
推廣「尊重與包容」、「負責」和「關愛」及《憲法》和《基本法》,加深市民對「一國兩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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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
《憲法》及《基本法》全文、頒布和落實《基本法》過程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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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
就招聘公務員的《基本法》知識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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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國徽、國歌、區旗、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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